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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茂名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6-20 20:38:57??????点击:

各区、县级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为扎实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确保各项建设任务顺利完成,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规划(2012-2016年)》和《2014年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我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了《2014年茂名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专责小组牵头单位反映。

 

    

       茂名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4529日


2014年茂名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2014年,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被省委、省政府列入了13项重点改革任务。省政府还将省市场监管体系工作纳入今年重点督办事项。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扎实推进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规划(2012-2016年)》和《2014年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第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建设政府负责、部门协作、行业规范、公众参与、司法保障的市场监管新格局的总目标,以深化改革为主线,落实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规划,着力健全完善市场监管的体制机制,力争在市场准入、行政执法、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信息平台建设等关键领域的重点工作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初步形成市场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以落实《广东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规划(2012-2016年)》和《2014年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主要任务,全面推进体系建设,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一)推进市场准入体系建设。

1.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进一步清理、合并和压减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行政审批事项,公布保留的事项目录。在全市推开并基本完成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市工商局、市编办、市法制局)

2.探索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消除隐性准入障碍,待省企业平等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具体办法出台后,组织研究制订我市具体的实施文件。(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法制局、市外经贸局)

3.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强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现“黑名单”数据在相关部门间共享。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开通“信用茂名网”。(市工商局、市经信局)

4.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制定市行政审批标准化实施办法,推动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建立“办事工作日”和“告知承诺”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政管办、市纪委、市经信局、市法制局、市监察局)

5.加强行政审批服务效能监察。拓展与完善网上办事大厅,进一步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全程监督行政审批行为。对市直和各县(市、区)网上办事窗口和分厅的重点涉企审批服务岗位进行效能监察。(市监察局、市政管办)

(二)推进质量监管体系建设。

6.完善质量信用监管制度。持续开展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形成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定期录入机制。制定重点产品监管目录,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分类监管。定期向省质监局上报质量失信企业名单,由省局统一发布,督促企业履行质量诚信主体责任。(市质监局)

7.强化产品(商品)质量监管机制。加强不合格产品发现率的科学分析,突出重点消费品质量监管,进一步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制度。构建以退市不合格商品为核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机制,建立完善商品质量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重点商品经营者监管档案标注制度,完善各类监测商品的定点监管对象名录。(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8.大力实施技术标准化战略。做好《茂名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十二五规划》的宣传工作。争取1-2个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SC/WG)落户我市。开展联盟标准综合标准化试点工作。(市质监局)

9.加强检验机构建设。以国家危化品质检中心和省级授权质检站为龙头,整合全市检测服务资源,推动公共检测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加快质检机构检验检测设备更新改造,改善检验检测条件和环境,扩大可检产品范围,提高我市产品质量检测能力水平。(市质监局)

10.提升服务质量水平。配合省做好建设南方现代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和广东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工作。制定实施具有茂名特色的旅游标准体系,推行旅游电子合同试点。(市经信局、市旅游局)

(三)推进市场竞争秩序监管体系建设。

    11.推进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工作(市工商局)

    (1)健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与相关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联动机制;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地区的交流和合作,完善区域合作机制。

2)建立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信息披露机制。进一步完善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与市场监管其他体系及社会信用体系的对接、信息互通,推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建立完善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信用信息披露机制。

3)加强垄断行为线索收集,积极参与反垄断执法工作。一是加强线索收集。广泛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深入挖掘相关经营者涉嫌垄断的案件线索,不断拓宽垄断行为线索来源。二是及时上报线索信息,积极参与调查。发现或收到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案件线索,及时逐级上报省工商局;积极配合省工商局开展涉嫌垄断案件线索核查工作,并参与反垄断执法调查,不断夯实和提高队伍的反垄断执法水平。三是加强反垄断执法业务研讨。积极参与省工商局组织的关于省、市两级执法队伍开展反垄断执法的联合方式、协调机制等方面问题的业务研讨。

4)抓住重点,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主要围绕四个工作重点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一是以电信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水电气供应等为重点,着力查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二是以医药、工程建设、教育等领域为重点,着力整治商业贿赂行为;三是以农资、建材、汽配、家具等商品为重点,着力打击仿冒行为;四是以鼓励创新为重点,着力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除上述重点行业外,各地结合实际,选择增加与本地实际相符合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整治,加强对限制竞争、虚假宣传、商业贿赂、非法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整治工作。

5)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业务培训。利用网络平台或通过集中学习、面对面交流的方式,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业务培训,研究解决执法中的疑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提升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业务水平。

12.推进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市监察局)

1)强化治理商业贿赂宣传教育。一是向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公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机构、职能、联系地址和投诉方式,发动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二是广泛宣传治理商业贿赂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对商业贿赂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形成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三是深入开展公职人员和企业人员、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纪律、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国家公职人员廉洁自律意识,强化企业人员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增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四是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大力营造法治诚信的市场环境。五是继续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打击商业贿赂行为。通过加强反商业贿赂的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反对商业贿赂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2)加强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一是加大商业贿赂行为线索的排查力度,设立商业贿赂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建立举报商业贿赂奖励机制,利用各种手段和途径排查、发现商业贿赂线索。对群众反映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及时登记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相关案件线索,确保件件有回音、件件抓落实。二是突出查处治理商业贿赂案件重点。2014年重点查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等行业中的商业贿赂案件,继续查处涉农、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等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着力查处政府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收受好处费充当保护伞的商业贿赂案件。三是加强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的统筹,加强商业贿赂案件信息管理,强化与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商业贿赂案件信息沟通联系,充分发挥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市治贿办的职能作用,形成治理贿赂案件信息全市统筹管理的工作格局。

3)结合专项治理进一步强化商业贿赂防范机制。一是对我市交通运输市场商业贿赂进行重点治理和打击,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二是在我市企业和事业单位中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强化企业和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三是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政府监管部门开展查思想、查行动、查漏洞建设,健全权力部门、审批部门制度建设,利用科技审批、防腐,减少权力寻租空间和商业贿赂行为发生。四是探索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将涉及商业贿赂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限制其进入市场领域。

    (4)建立完善治理商业贿赂责任考核机制。落实治理商业贿赂目标责任制,明确各治理商业贿赂责任部门的工作责任;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并进行考核。

1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市知识产权局)

1)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以箱包皮具、酒类商品、卷烟、农资、建材、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等为重点,以各类产品生产批发市场、专卖点、大型商场超市、城乡结合部集市为重点区域,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仿冒或假冒知名企业名称,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厂名、厂址、产地、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

2)完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等制度,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畅通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的犯罪线索移送渠道及检察机关的监督渠道,强化部门间的定期沟通和重大案件会商、通报制度,形成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和案件快速解决机制,加大力度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3)建立重点地区、行业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监管机制。一是加强对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高发地的市场监管和巡查;二是加大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展前确权、展中维权和展后追踪保护工作;三是加强软件、集成电路及特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研究和完善域名、网络文化作品、生物遗传资源、动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特殊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创新日常监管方式,推动监管方式向规范为主、事前防范转变。

4)完善知识产权投诉举报信息平台建设。一是加强投诉举报维权平台和举报处置指挥信息化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投诉举报维权平台作用,畅通权利人举报投诉和维权渠道;二是加快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挥各成员单位官方网站及各类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和服务平台的作用,努力提高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充分利用企业信用平台,推动知识产权违法侵权企业档案建设,对严重侵权者采取限制性或者惩罚性措施。

5)建立知识产权执法监管信息披露和预警机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法定的保密范围和内容外,通过适当的机制、方式,向社会公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执法职权、依据、程序、执法结果等基本信息,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信息披露机制;加强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建设,开展重点行业、产业专利态势分析和预警信息发布,提高行业和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前瞻性和预告性。

6)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监管体系。一是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引进熟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适应国际竞争需要、懂技术、会管理的高层次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加强业务培训,提升执法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二是逐步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形成部门联动、快速反应和运转高效的执法机制。

7)规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一是加大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能力建设,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规范发展。二是加强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升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水平。三是加强特色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茂名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8)加强区域协作,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协调发展。一是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建立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制度,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行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二是完善国际和区域间知识产权信息沟通交流机制,深化知识产权合作。三是加强对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和涉外应对的跟踪研究,适时发布知识产权预警信息,支持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

9)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一是加大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典型案例、重大案件的社会宣传;二是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加强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综合监管分体系建设成效,培育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价值观,营造崇尚创新精神、尊重知识产权的文化氛围。

14.强化市场价格综合监管(市物价局)

1)加强市场价格巡查监管工作。一是加强节假日期间市场价格巡查。在节日期间,组织各级物价部门对各大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汽车站、宾馆、景点等重点消费场所进行价格巡查与检查,落实明码标价,反对价格欺诈,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二是开展价格专项检查。加强对节日期间客运票价、农产品价格、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教育收费、进出口环节收费、停车收费等收费项目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专项检查,切实打击市场价格违规行为。

2)推进市场价格监管制度建设。加强重点行业价格行为规范建设,结合市场价格专项检查行动,重点对当地大型零售企业进行规范,制定行业明码标价等价格行为规则,研究制定部分属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与服务领域价格行为规则。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定期抽查,建立完善价格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价格收费自查监督等制度,推进价格监管前移。

3)加强价格监督网络建设。建立基层价格监督平台,在当地大型零售企业及专业市场,组建社会物价监管员队伍,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和社会物价员的业务培训;落实三农价格信息网站升级改造工作,建立价格监管、监测平台和制度,完善价格监管网络;定期组织农副产品、零售商会等行业组织进行交流座谈、提醒告诫其切实进行价格自律规范,承担应有的社会义务。

4)推进市场价格执法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反价格垄断工作力量,开展价格执法业务培训,增强基层执法人员反价格垄断执法能力。加强基层价监机构基础建设,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市、县一级的价格执法联动机制,提高基层价监机构的执行力。

5)推进价格投诉举报机制建设。加强价格举报机构建设,打造专业化队伍,改进举报工作装备,进一步建立健全价格举报中心接诉、受理、办理、答复、复查、复核等工作制度。

15.完善打击传销综合治理执法体系(市打传办)

结合创建无传销县(市、区)活动,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综合治理体系建设。

1)继续完善政府牵头,综治委、公安、工商部门为主要负责单位,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社会参与、综合整治的工作格局。

2)将打击传销作为两建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重要内容,纳入地方政府平安城市”“文明城市建设,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检查考核,落实各职能部门和属地监管职责。

3)组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积极查处传销违法犯罪大要案件,把打击传销工作重点由清查驱赶为主转为刑事打击为主,严惩传销头目和骨干分子。加强部门联合和区域执法协作,提高打击传销工作效能,扩大打击传销工作社会效应。

4)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发挥基层组织和基层综治力量,落实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措施,强化对传销活动的监控和整治,及时清理传销组织利用出租屋聚集传销人员。  

5)加强打传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发布打击传销警示、提示信息,深入开展针对性强、覆盖面广的教育宣传活动。积极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居委会)防止传销进校园等活动,加强对传销参与人员的教育引导,妥善处置因传销引起的涉众涉稳事件。

6)积极推进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工作。及时填报传销人员及案件信息,建立完善现代化信息技术监控机制,加强舆情、警情、情报以及传销活动投诉举报分析,及时掌握传销活动动态,坚决遏止传销活动回潮反弹,遏制网络传销发展蔓延。

16.建立执法监管信息披露机制。建立完善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信用信息披露机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推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扩大社会监督,增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市经信局、市工商局)

(四)推进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17.深化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国务院和省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衔接工作。根据省统一部署要求,清理现有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年检年审等事项,实现市县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比2011年底减少40%以上;6月底前制订和公布本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深化完善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继续向镇级下放事权。规范镇级权力运行,上半年出台加强简政强镇下放事权监管意见。向市经济功能区下放市级管理权限,上半年出台第一批下放事权目录。

    开展清理调整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3月底前印发《关于开展调整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方案》、《开展转变政府职能、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的通知》。市有关单位全面清理行政职权,编制行政审批流程图,列出权责清单,提出职权调整意见,4月底前完成。6月底前市编办形成市政府职能转变方案和有关单位权责清单,市政管办编制行政审批流程图,报市政府审批。12月底前选择发改、经信、民政、财政、交通、农业、林业、外经贸等8个部门作为第一批试点向社会公布权责清单。选择化州市作为试点,开展县级部门纵向权责清单试点工作,年底前完成。(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法制局、市政管办及试点单位)

    18.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整合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主体,推进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同一个市场监管部门实行一支队伍执法。对同一个违法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有执法权、职能交叉的,原则上依法确定一个部门执法。清理规范现有执法队伍。探索实行基层一支队伍综合执法,适时开展镇级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推进监管执法职能与技术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离,技术检验检测机构不再承担执法职能。(市编办)

    19.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按照无缝对接的原则,进一步细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边界划分与对接形式。(市编办、市食药监局)

    20.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贯彻执行岗位资格标准。明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招录及适用辅助人员的范围,规范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加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培训。加强执法程序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加强两法衔接的平台建设。加强行政执法电子政务建设,推行执法办案的网上管理。(市编办、市人社局、市法制局)

21.加强执法依据和程序公开,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制度,加大行政复议纠错力度。严格行政执法问责,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其配套制度落实情况检查,纳入层级执法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全面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建立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把执法评议考核结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市法制局、市监察局)

22.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等职能与监督检查、实施处罚职能相对分开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载量基准制度,严格限定行政执法自由载量权。(市法制局)

23.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作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设“全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和监管机制,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市公安局、市检察院)

(五)推进行业自律体系建设。

24.完善社会组织制度建设

1)大力培育发展行业组织。大力培育发展行业组织,基本建立起种类齐全,涵盖各行业的行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发挥枢纽型行业组织协调指导、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职能作用。(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2)完善管理制度以及政策。根据修订后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健全和完善行业组织各项管理制度。(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3)厘清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协助省民政厅做好《广东省社会组织条例》立法调研工作,加快立法进程。通过《广东省社会组织条例》,进一步厘清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责。登记管理机关履行登记管理职责,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履行业务管理职责,促进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服务指导、监督管理的职能。(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4)完善行业组织自律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六个机制。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六个机制。二是制定行规行约。在广泛开展调研的基础上,行业组织要集中会员智慧,召开理事会研究政策,依法依规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通过在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诚信自律示范创建活动过程中制定行规行约的示范作用,带动全市性行业组织制定行规行约。全市性行业组织对各县(市、区)制定行规行约形成示范效应,推动县(市、区)同类型行业组织建立起规范统一的行规行约。(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25.推进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

1)推进全市行业协会去行政化去垄断化。厘清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职能、资产、人事、财务关系,实行行业协会自主办会、自我管理、自律发展。(市民政局)

2)落实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经费。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2014年起,须将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3)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政府承担的事务性、技术性事项原则上通过购买服务向社会组织转移。制定政府转移职能目录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市编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26.发挥社会组织的自律规范作用

1)加强政策引导。力争具备条件的行业组织都建立网站,加强行业内刊、杂志建设,向会员宣传,及时向会员提供相关政策和行业信息。及时了解行业动态、需求,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2)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引导行业组织积极学习并自觉遵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行业组织章程和行规行约。将履行社会责任纳入核心业务运作重要内容,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改变片面追求利润的观念,在创造利润、对投资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关注员工价值,注重对消费者、环境和社会的贡献。(市民政局、市工商联)

3)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将诚信守法自律纳入企业文化核心价值观,制定诚信守则,强化日常学习培训,发挥管理人员引领作用,树立员工诚信典型,培育管理人员和员工诚信理念,营造诚信文化氛围。建立健全激励制度,创新企业文化建设方式方法,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影响力、创造力和竞争力,实现企业和全体员工的共同成长。(市工商联、市民政局)

(六)推进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体系建设。

27.完善12345统一投诉举报平台建设

1)建立消费维权网站。依托12345统一投诉举报平台,建立集消费维权申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等功能的消费维权网站,加强法制宣传、消费教育与舆论监督。(市政管办、市经信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

2)健全完善平台相关制度。制定茂名市消费群体事件和经济违法突发事件监测制度、预警制度、应急联动处置预案,建立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建立投诉、举报数据分析应用制度,组织对投诉、举报数据进行定期分析和动态分析,规范接听、转办、办结、回复、监督、考核等各环节处理流程制度。完善12345平台软件、硬件建设,完成人员配置、岗位培训。(市政管办、市经信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

3)建立市投诉举报数据中心。实现与省投诉举报数据中心对接。(市政管办、市经信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

28.完善消费维权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加强法院与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协作机制建设,完善消费维权诉讼与调解工作的对接机制,强化司法保护力度,构建多元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消委会、市工商局)

29.加强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网络建设。

1)推进在消费集中区域(网站、景区、商业步行街等)建立综合型消费维权服务站。(市工商局、市消委会)

2)推进在重点行业组织建立综合型消费维权服务站。(市民政局、市消委会)

3)发展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志愿者队伍,发挥服务和监督作用。(市民政局、市消委会、团市委)

4)建立消费侵权热点和典型侵权行为治理机制。建立行规行约磋商和评议机制,清理行规行约中的霸王条款

(市消委会、市民政局、市工商局)

30.完善效能监察职能。负责督促推进本体系各项工作的落实,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任务不落实和工作进展滞后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督办并及时将情况予以通报。(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及相关成员单位)

(七)推进市场监管制度体系建设。

31.积极配合省市场监管立法工作。针对我市没有立法权的实际,充分认识地方立法对我市的重要影响,按照省级机关的要求和安排,积极参与立法调研座谈会,客观真实的反映意见,及时提供立法参考材料。对省下发的法规规章草案,在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合理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省级机关。积极向省级机关反映我市的立法诉求,争取将我市需要解决但又无权解决的问题,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加以解决,为我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提供充分的上位法依据。(市法制局及相关单位)     

32.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机制。在《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订出台后,根据修订后的规定,提请市政府修订《茂名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茂名市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在《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出台后,根据我市实际,研究起草茂名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规定,报市政府审定发布。(市法制局)

33.清理不适应市场监管需要的规范性文件。提请市政府同意后,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妨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市法制局及相关单位)

(八)推进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体系建设。

34.完成市级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业务需求调研分析、建设方案编写完善等工作。积极配合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推进工作,按省的统一部署计划推进市、县(市、区)级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数据库,实现市场监管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市经信局)

35.制定市场监管信息标准和规范。按照全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体系建设规划,制定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修订完善市场监管信息的记录规范、推进市场监管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应用;推进行业和部门加强社会成员市场监管信息的记录登记、整合和应用。(市经信局)

36.加强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安全保障,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信息数据的安全。(市经信局)

(九)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37.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推进完善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推进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合理配备和充实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重点强化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的装备建设,重点增加现场快速检测和调查取证等设备的配备,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在推进市级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方面,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并实施覆盖检验监测检测工作全过程的管理制度。通过制度清理和建设,建立一整套检测工作管理的制度体系,为检测工作的长远发展筑牢制度基础。市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的资金支持和投入,完善执法装备、食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环境设施。(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

38.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有效整合各类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监管执法的密切协作,发现问题迅速调查处理,及时通知上游环节查明原因、下游环节控制危害。强化食品企业监督检查,完善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切实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小作坊监管,建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效机制。重点突出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建设,参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出台我局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市食药监局、市法制局)

39.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

1)全面提升食品药品网络监管平台设施设备水平。进一步升级完善食品药品网上监管平台设施设备水平。市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食品药品网上监管平台建设的资金支持和投入,对原有食品药品网络监管平台的硬件设施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提升硬件配置水平;市经信局为食品药品网上监管平台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软件功能进行开发优化完善,确保食品药品网络监管平台各项工作适应当前网络监管的实际需要。(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

2)积极争取食品药品网上监管平台建设的政策支撑。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和颁布本市政策文件,支撑平台建设运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餐饮企业和涉药单位纳入食品药品网络监管平台管理的配套规章制度。(市食药监局、市监察局)

3)全面推广应用食品药品网络监管技术。全面推行应用食品药品网络监管技术,定期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网络监管平台操作管理人员和网络终端使用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分类别按步骤对监管企业推行科学监管,按企业规模从大到小、风险从高到低、地域从市区到郊区、从县城到乡镇的原则,在餐饮企业、药品企业全面推进实施以食品药品网络监管为重点的食品药品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行政监管的科技水平。以婴幼儿配方乳粉、酒类溯源系统为试点,进一步整合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追溯系统及信息,建立起统一、全链条的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市食药监局、市经信局)

4)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网络监管平台的效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先进的食品药品网络监管平台,加快推进企业监管电子档案的建立和完善,及时收集企业日常信息、分析管理企业相关情况。在日常餐饮企业和药品监管工作中实现实时监控,实时传送监管对象在经营活动中的各类业务数据,完善记录市场监管的全过程,实现监管信息可查询、可追溯、可运用的信息化建设功能,进一步提高食品药品网络监管平台的市场监管效能。(市食药监局、市监察局)

(十)推进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建设。

40.充分发挥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作用。由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牵头,在2013年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基础上,2014年,充分发挥协调机制效用,加强中央驻茂名金融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的监管合作,提高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效能,增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     

41.健全地方政府融资规模控制监管机制。由茂名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等部门,加强地方融资平台监测。指导县(市、区)规范和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将债务总额控制在地方财力可承受范围之内。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探索创新对地方政府融资规模控制的监管,加强地方政府融资管理。(市财政局、市发改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

42.完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本质量控制机制。根据省的安排,由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牵头,会同市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地税局等部门推动完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本质量控制机制。在全面摸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本质量状况的基础上,采取积极措施消除资本权利瑕疵,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实资本。推动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本质量、内部控制水平,增强金融市场主体风险防控能力。(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地税局)

43.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监管机制。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会同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等部门完善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的监管机制,探索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机制,充实监管力量,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对风险隐患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检查。(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市银监分局)

三、工作要求

(一)狠抓落实。专责小组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按照主要任务及分工安排表的要求,制定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人,强化进度管理,确保工作任务全面落实。

(二)加强协作。专责小组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主动沟通协调有关单位,加强对各地的督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协办单位要积极履职,主动配合牵头单位,共同推进承办任务落实。

(三)定期通报。请各专责小组牵头单位分别于623日、923日、1217日前以表格形式(见附件1),向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本体系建设进展情况,电子版一并发到mm2281865@126.com邮箱。

(四)强化督查。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实时跟进各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对工作进展滞后、任务不落实和不按时报送进展情况的单位进行专项督查督办,并定期将有关情况上报市两建工作领导小组。